北京中天兰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安庆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天兰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0民初8879号
原告:天津市安庆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257057611),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大安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天兰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天津市安庆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天兰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安庆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3元,由原告天津市安庆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