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天兰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天兰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内蒙古锋威硅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执行字第0098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天兰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锋威硅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北京中天兰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内蒙古锋威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鄂仲调字[2013]303号调解书,被执行人内蒙古锋威硅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北京中天兰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案款154500.0元,承担执行费2217.5元。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