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民辖终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UTDT63A,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甲1号、3号2幢2层203-93室。
法定代表人:芦建慧,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811民初163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土方施工协议》而引发,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事宜而产生的争议,协议虽未能全部实际履行,但并不能改变双方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一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因此,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施工地即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中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程位于济宁市任城区,属一审法院司法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一审法院按照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管辖原则确定本案管辖,裁定移送本案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811民初1630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闫先东
审 判 员 胡召银
审 判 员 程海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荆 颖
书 记 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