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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与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京0101民初3379号 申请人: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某公司 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某公司名下价值394857.65元的财产。申请人某有限公司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对其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某公司名下合计价值394857.65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494.29元,由申请人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