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华燕家具有限公司

某某、中山市华燕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20民辖终7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华燕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胜龙村“和生围”(胜龙小学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女,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华燕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燕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99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上诉人所诉的买卖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但货物交付地为上诉人所在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华燕公司及原审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华燕公司诉请***、***连带支付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作为接受货币方的华燕公司所在地即中山市东升镇为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作为履行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秦燕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