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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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23民初1199号
原告:武义新跃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泉溪镇项店村应家塘路6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履坦镇岗头工业区金海路16号(浙江海德住宅工程有限公司内第5#厂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原告武义新跃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与被告浙***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义新跃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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