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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新跃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浙***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23民初1199号 原告:武义新跃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泉溪镇项店村应家塘路6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履坦镇岗头工业区金海路16号(浙江海德住宅工程有限公司内第5#厂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原告武义新跃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与被告浙***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义新跃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