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璐涛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省永康市璐涛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84民初2170号
原告:***,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告:***,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浙江省永康市璐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城西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省永康市璐涛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