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高科网络通讯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邢台市高科网络通讯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执行案冻结、查封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邢东执字第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县。
被执行人邢台市高科网络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年7月18日作出的(2013)邢东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19日和3月21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邢台市高科网络通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19421.57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