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上林美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上林美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赣州昌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91民初2296号
原告:厦门上林美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山边洪东路21号5F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64740693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强,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昌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开发区东江源大道以东、粮食城项目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087135206P。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厦门上林美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昌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因被告赣州昌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向原告厦门上林美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完毕全部工程款,故原告厦门上林美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上林美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上林美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16元,减半收取5508元,由原告厦门上林美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丁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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