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2民初4727号之一
原告:厦门上林美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山边洪东路**5F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647406931。
法定代表人:林联景。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祥、许志伟,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骏豪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汀溪镇文化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5621256XN。
法定代表人:蔡端明。
原告厦门上林美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骏豪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现原告厦门上林美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上林美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上林美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上林美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 康钰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洪晓燕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