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上林美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上林美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酒泉禾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姜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甘0902民初5389号
原告:厦门上林美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647406931。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泉禾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3EB6L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1年8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被告:北京禾中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F49R85。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厦门上林美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酒泉禾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禾中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厦门上林美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林美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酒泉禾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中酒店管理公司)、**、北京禾中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中建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林美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禾中酒店管理公司支付原告工程预付款120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5日为71566.67元;2.**在未出资的1000000元本息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禾中建设公司在未出资的7538500元本息范围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8年5月29日,原告中标中国酒泉种子产业园禾天下生态园园林景观工程。2018年7月3日,原告按照禾中酒店管理公司要求支付工程履约保证金600000元,并于2018年7月10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于2018年7月20日进场施工,完成了地下管网、树屋地梁、景观柱、水景基础等前期工作,而禾中酒店管理公司未能依约向原告支付预付款。又因**、禾中建设公司系未实际出资的股东,故**、禾中建设公司应当在未出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原告因此提起诉讼。
被告禾中酒店管理公司、**、禾中建设公司未到庭,亦未进行书面答辩。
原告上林美地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中标通知书、中国光大银行电子回单、收据、施工合同及附件、工作通知单、混凝土开盘鉴定、工作联系单及部分施工图、施工管理技术人员登记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照片、图纸,被告禾中酒店管理公司、**、禾中建设公司未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上林美地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9日,上林美地公司中标“中国酒泉种子产业园禾天下生态园园林景观工程”,合同中标价为12000000元。禾中酒店管理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向上林美地公司出具“中标通知书”,明示工期为70日,并要求上林美地公司在收到该通知5个工作日内缴纳中标价5%的履约保证金600000元。2018年7月3日,上林美地公司向禾中酒店管理公司转款600000元。2018年7月10日,禾中酒泉管理公司(甲方)与上林美地公司(乙方)签订《中国酒泉种子产业园禾天下生态园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工程地点位于酒泉市××区,工程内容为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总面积约6126平方米,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图纸及清单范围内园建、绿化及养护、铺装、给排水、电气等内容(庭院包房内园林绿化、养护、铺装等),资金来源为自筹;双方商定的含税包干单价包干,最终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乙方包人工、材料、机械、质量、工期、安全、现场文明施工、施工全部风险、通过甲方验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包或分包;乙方提供技术、药品材料,配备养护管理人员,从栽种绿化苗木时起至乙方承诺的养护期内提供养护服务,保证施工期至养护期内所有苗木成活并保持其生态良好;拟开工日期为2018年7月20日,拟交工日期为2018年9月30日,合同总工期为72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工程暂定总价为12000000元,合同为含税综合包干单价合同,最终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包干单价进行结算,合同单价按照乙方2018年6月14日报价价格12181728元,再优惠下浮1.49%作为最终结算单价的计价依据;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工程结算总价为按照合同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及其他调整后的总价,计算公式为结算金额=合同价款±设计变更-违约金-其他扣款;乙方在完成进度计划约定的付款节点后10日内,上报本期造价计算书、本期付款申请表、发票等资料,甲方审核进度款结算书后14日内审定并支付相应款项;工程开工,承包人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项目管理班组成员到位后,支付10%预付款,作为设备材料备料款;乙方在每月向甲方呈交月度进度款请款单及本期造价计算书;提出付款申请,经甲方确认后,甲方依据经审定的月完成工程量的60%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全部完工,由乙方自检合格符合验收条件,经甲方、监理单位验收合格,提交结算资料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并扣回预付款;其余待工程决算审定后三个月内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保修期满后30日内付清剩余工程款,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工程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为2年;绿化养护期满一年,成活率达到90%以上,经甲方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年养护费,绿化养护期满二年,成活率达到100%,经甲方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年养护费。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上述合同生效后,上林美地公司依照约定入场施工。审理中,上林美地公司称其组织人员施工一个月后接到停工通知,该工程停工至今。
另查明,禾中酒店管理公司于2016年8月1日登记设立,**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9月26日,禾中酒店管理公司投资人信息变更为禾中建设公司认缴出资19000000元,**认缴出资1000000元,至2017年12月31日,禾中建设公司实缴出资10510000元,**实缴出资0元。
又查明,上林美地公司于2007年12月4日登记设立,2019年3月27日,该公司将原名称“厦门上林美地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厦门上林美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禾中建设公司于2017年6月8日登记设立,2017年11月28日,该公司将原名称“北京禾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禾中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上林美地公司与禾中酒店管理公司自愿签署施工合同书,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上林美地公司提供的证据,上林美地公司向禾中酒店管理公司给付履约保证金,并已入场施工,视为其已履行合同义务,上林美地公司要求禾中酒店管理公司依约向其支付合同总价10%的工程预付款,理据充分,应予以支持。上林美地公司要求禾中酒店管理公司支付利息,经查,双方并无事前约定,且案涉工程停工尚未完工,对于上林美地公司的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上林美地公司还要求**、禾中建设公司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案涉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且无证据证实**、禾中建设公司已承担上述责任,故对于上林美地公司的该项诉求,予以支持。禾中酒店管理公司、**、禾中建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益,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酒泉禾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厦门上林美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预付款120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被告北京禾中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酒泉禾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厦门上林美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244元,由被告酒泉禾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生 琳
人民陪审员 叶建军
人民陪审员 陈志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乔
书记员 史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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