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902民初6853号
原告:厦门上林美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1,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泉禾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被告:北京禾中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2,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上林美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酒泉禾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禾中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厦门上林美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厦门上林美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22元,由原告厦门上林美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晓红
人民陪审员 张玉玲
人民陪审员 张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尚红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