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禾中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厦门上林美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9民终7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禾中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春合路39号院1号楼1-10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F49R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1,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上林美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山边***21号5F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6474069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2,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酒泉禾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平原路东侧肃北路北侧(高铁站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3EB6L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上诉人北京禾中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上林美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禾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902民初5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1、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902民初53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禾中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倩
审判员 **娟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季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