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铭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麦天时、湖南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1321执恢1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6月13日生,汉族,广东省电白县人,农民工,住广东省电白县。
委托代理人***,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双峰县建筑工程有
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中路43号(现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路万禧宾馆)。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民一初字第4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后于2016年5月9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按判决书履行法律义务,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民一初字第40号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