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321民初477号
原告:北海市银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平阳镇横路山村委南瑶村屋面岭(旧砖厂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锁石镇锁花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北海市银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北海市银湾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海市银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