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19706号
原告:珠海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金鼎金峰中路坑仔8号之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1P3LU0D。
法定代表人:黄伟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田兵,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秋平,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南阳路3号1栋1单元2层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6223489。
法定代表人:马亚明。
原告珠海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珠海市***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供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6元,由原告珠海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莫应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琛
谢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