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19433号
原告:中山市粤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粤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山市粤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粤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粤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38元,减半收取6869元(已由原告中山市粤华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中山市粤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宇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绮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