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市市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1017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市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新濠南路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77847454F。 法定代表人:程美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南阳路3号1栋1**2层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6223489。 法定代表人:***。 中山市市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粤2071民初1017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922283.1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市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市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3)粤2071民初1017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922283.19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