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昌居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天昌居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余自红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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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1002执2849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天昌居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余自红,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

申请执行人山西天昌居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西天昌居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1002民初62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事项为:被告余自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代付款109756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5月22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由于账户资金数额较小,未采取扣划措施。通过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未登记房产及车辆信息,经向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地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综上,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