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昌居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天昌居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28民初253号
原告:山西天昌居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滨河路东热力公司南滨河花苑写字楼5层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华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天昌居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山西天昌居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代为支付劳务费109756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2019年4月17日按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4463元及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审理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不当得利返还原告劳务费用109756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2019年4月17日按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事实和理由:2018年原告承包了吉县中医院门诊综合楼工程,被告不具备相关资质,同年3月24日,原告应被告要求与广宇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书》,实际合同权利义务一直由被告行使履行。原告依合同约定支付了合同价款。2019年被告欠所属工人工资,工人向吉县人力资源保障局投诉,经吉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的协商和人社局的指令,原告作为施工单位为被告垫付了工人工资1097560元。
***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西天昌居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主张的诉讼请求的基础法律关系为不当得利,且当庭变更诉讼请求,根据山西天昌居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据法律规定,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向本院提交的邮寄地址及地址确认书确认的地址均为临汾市尧都区,故山西省尧都区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西省尧都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杰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