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昌居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天昌居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1029执4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天昌居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山西**(乡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山西**(乡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0年0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乡宁县。 申请执行人山西天昌居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乡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晋1029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应返还山西天昌居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份额275039.2元及应当承担的执行费用413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12.79元。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山西天昌居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山西天昌居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对此其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3.**被执行人***有东风牌汽车(车牌号:晋XXX**),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该车辆。 三、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所在村委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山西天昌居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其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债权尚余281883.99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除上述下落不明的车辆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晋1029执43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山西天昌居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秦姣姣 书 记 员 刘 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