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群英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8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松执行字第88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群英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松溪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7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松溪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群英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债权一案过程中,经查:目前被执行人******下的房产和银行存款,又无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车辆等其他流动资产。现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予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健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