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396号
原告:海东市辉泰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码:91632123MA7595KUX7,住所地: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兆景园2号楼1单元2073室。
法定代表人:杨万红,该公司经理。
被告:青海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称:青海盛拓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OMA752LWB6M,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28号1号楼8层1081室。
法定代表人:闫永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海东市辉泰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盛拓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海东市辉泰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东市辉泰劳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全部涉案款项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东市辉泰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8元,由原告海东市辉泰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冯 莉 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顺珍
书 记 员 谢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