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圣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德州山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辽宁圣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民初27号

原告:德州山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104国道安德街道小王村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1MA3NB5FX24。

法定代表人:宋孟宇,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天赐街7-3号16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769571742N。

法定代表人:王军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德州山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德州山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山泰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山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10元,减半收取计1605元,由德州山泰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解云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贺鹏

书记员尚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