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民初27号
原告:德州山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104国道安德街道小王村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1MA3NB5FX24。
法定代表人:宋孟宇,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天赐街7-3号16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769571742N。
法定代表人:王军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德州山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德州山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山泰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山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10元,减半收取计1605元,由德州山泰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解云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贺鹏
书记员尚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