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2993-1号
原告:沈阳**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671975028U,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远航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曲文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东辉,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告: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769571742N,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天赐街7-3号1606。
法定代表人:王军海。
原告沈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原告沈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15元,减半收取2857.5元,保全费1992元,均由原告沈阳**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崔晓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欢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