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3执3771号
申请执行人: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769571742N。
法定代表人:王军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住址沈阳市东陵区。
申请执行人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113民初9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238027.01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对被执行人商业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足额可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做出限制高消费决定,并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查封期限自2021年12月22日至2024年12月21日,现暂不宜处置,上述执行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查封期限届满前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3民初96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鹏程
代理审判员 耿 军
代理审判员 王双羿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