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苏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7598南京苏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句容赤山湖景区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3民初7598号
原告:南京苏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马集赤兔路22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军,南京市六合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付才,南京市六合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句容赤山湖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三岔赤山湖(赤山湖水利枢纽管理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赵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南京苏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句容赤山湖景区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苏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86元,减半收取7693元,由原告南京苏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