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浪淘水表有限公司

武汉孚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临沂市浪淘水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12民初1218号
原告:武汉孚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28265052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丰,北京天驰君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浪淘水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892566276。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孚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市浪淘水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武汉孚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孚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孚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孚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