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02民初20382号
原告:临沂市浪淘水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浪淘水表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浪淘水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3元,由原告临沂市浪淘水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