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正恒消防与公共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吉林省正恒消防与公共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与长春晟典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93民初28号
原告:吉林省正恒消防与公共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长春晟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第三人:***,女,汉族,1967年12月19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
原告吉林省正恒消防与公共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晟典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正恒消防与公共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正恒消防与公共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正恒消防与公共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计为2,150.00元由原告吉林省正恒消防与公共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姜重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