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602民初943号
原告:湖北沐森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93#名仕家天下6#-1-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东大肛肠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医院业务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沐森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东大肛肠医院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决定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