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602执4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沐森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
法定代表人:严俊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襄城区**医疗美容门诊部,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经营者:陈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沐森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城区**医疗美容门诊部广告发布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询,目前暂未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襄城区**医疗美容门诊部所承租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滨江路的房屋即将拆迁,本院已经向拆迁指挥部送达了扣留拆迁补偿款的法律文书;经向相关部门查询,也暂未查到被执行人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北沐森传媒有限公司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房屋拆迁补偿款到位后再恢复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2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冬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