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鄂0602民初942号
原告:湖北沐森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93#名仕家天下6#-1-7-4。
法定代表人:严俊明,湖北沐森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春,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宗江,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城区韩蔻医疗美容门诊部(以下简称韩蔻医美门诊部),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滨江路。
负责人:陈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尧,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沐森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森公司)与被告襄城区韩蔻医疗美容门诊部(以下简称韩蔻医美门诊部)因广告发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华独任审理,后因案情复杂,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沐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春、被告韩蔻医美门诊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广告费20.8万元并承担从欠款之日到支付之日的利息1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与被告签订《襄阳市区出租车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发布出租车广告事宜,合同价款26万元。原告依约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被告仅支付广告费5.2万元,余欠20.8万元,经多次催要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公正判决。
被告辩称,原告未更换第三次画面,广告存在形势和内容的问题如广告普遍残缺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未向被告通报广告发布数据致使被告不能完全掌握广告实际发布情况,影响了结算,故不同意支付剩余广告费。
原、被告双方对下列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2014年12月3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双方签订一份“襄阳市区出租车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相关内容:一、广告内容数量及价格:1、副驾驶前台禁烟标志广告(冠名广告):2200台,30元/台/年,乙方免费赠送甲方200台,实际结算按2000台付款,小计: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万元整)。2、2、右侧前后车门门条贴广告,2200台,100元/台/年,乙方免费赠送甲方200台,实际按2000台付款,小计:2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3、总价合计:26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4、甲方提供样稿或资料由乙方设计单位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二、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应提前十天向乙方提供有效证件资料,核定稿样交乙方报批。2、广告发布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甲方需支付乙方广告发布总费用的20%,即人民币:52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贰仟元整)。3、广告发布后三日内甲方需支付乙方广告发布总费用的30%,即人民币:780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万捌仟元整)。4、广告发布五个月后三日内,甲方需支付乙方广告发布总费用的30%,即人民币:780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万捌仟元整)。5、广告发布十二月后三月内,甲方需支付乙方广告发布总共费用的20%,即人民币:52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贰仟元整)。6、甲方有权随时对广告载体完整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以电话和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整改。三、乙方的权利义务:1、合同签订后由乙方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广告的制作安装发布,由于甲方不能按照乙方提供审批资料或资料不全,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2、广告发布期间内,乙方做好广告维护工作,损坏一周内完成恢复工作。广告残缺30%未换,甲方有权拒付广告费。3、广告发布期内,乙方为甲方更换三次画面。四、甲方次年又续约意愿提前三个月与乙方签订续约合同,甲方再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约权。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政府或自然界无法抗拒因素导致无法按期发布广告的,乙方退还甲方未发布期的相应款项或乙方应付甲方该付的款项。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所在地人民法院仲裁。七、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的规定执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布广告,更换了两次画面,被告支付的广告费为52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襄阳市区出租车广告发布合同”为有效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被告辩称,广告存在形势和内容的问题如广告普遍残缺等,这一答辩事实应由被告举证证明,但被告并未举出证据予以证明,故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辩称的原告未向被告通报广告发布数据致使被告不能完全掌握广告实际发布情况,影响了结算,该辩称意见不应成为拒付广告费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未更换第三次画面问题,未更换第三次画面对广告效果是有一定影响,应当适当扣减广告费。但扣减多少应当予以评估,经本院征询相关机构后,没有机构接纳此项评估业务。如果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纠纷仍然存在,不利于经济交往的稳定。如果由本院作出适当扣减的数额,有可能与真实扣减的数额有出入。平衡两种价值取向,本院选择利于经济交往、维护交易秩序的价值观,在约定广告费基础上酌情扣减掉10%即26000元。理由是:1、第二次画面依然存在,其广告效应仍然持续,只是其效果没有更换新画面更能吸引大众视觉。未更换第三次画面应当有一定影响,但影响较小,则酌定扣减的数额相应也小。2、根据“襄阳市区出租车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广告的样稿应当由被告方提供,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已经提供了样稿而原告却拒不更换,在第三次画面未更换方面被告也有一定责任。在扣减26000元及已支付的52000元后,被告还应当支付的广告费为182000元。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襄城区韩蔻医疗美容门诊部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湖北沐森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182000元。
二、驳回原告湖北沐森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70元,由原告湖北沐森传媒有限公司负担755元,被告襄阳东大肛肠医院有限公司负担38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 华
代理审判员 张 锐
人民陪审员 陈 蓓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檀小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