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191执24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合肥和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通路股14号楼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6866123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合肥和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合肥和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和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446元(其中支付工资2896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