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和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合肥和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91执保1223号
申请人:**,女,199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申请人:合肥和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通路股**软件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6866123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和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39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和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39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管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