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12民初5252号之一
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祥云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如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万维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553号(电信第二枢纽B区4-7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纳俊杰,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万维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