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万维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31585号
原告:甘肃万维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553号(电信第二枢纽B区4-7层)。
法定代表人:李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广智,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1区689号楼1153号。
法定代表人:杨永强,董事长。
原告甘肃万维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万维公司)与被告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云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
甘肃万维公司诉称,2015年10月23日、2016年8月,我公司与乐视云公司分别签订《中国电信互联网数据中心 甘肃主机托管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将自用型设备托管在我公司机房并接入互联网,同时租用我公司4个万兆端口、8个机柜、288个IP地址,用于视频网络加速,乐视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我公司相应服务费。上述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乐视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我公司相应服务费,已经构成违约。现我公司要求乐视云公司支付服务费5 648 908.84元及相应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违约金数额为1 116
306.22元)。
乐视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乐视大厦,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的注册地为住所地。本案中,甘肃万维公司与乐视云公司系服务合同关系,现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纠纷,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如产生纠纷由乐视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乐视云公司工商登记地址虽位于海淀区,但经本院核实以及登陆乐视云公司官方网站进行查询,乐视云公司主要办事机构位于朝阳区,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秦纳杰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