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辖终8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958号21幢1层1055室。
法定代表人:胡再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电万维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甘肃万维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553号(电信第二枢纽B区4-7层)。
法定代表人:蒋哲峰,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7民初1215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注册地虽位于普陀区XX路XX号XX幢XX层XX室,但自2018年10月1日起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直位于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号XX座XX室,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中电万维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争的《中国XX中心·甘肃主机托管(带宽租用)合同》(合同编号为GSWSG1800364CGN00)第12.2条约定:“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2种争议解决方式:……(2)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该协议落款处载明甲方即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为上海市普陀区XX路XX号XX园XX号楼XX层,应视为双方达成了以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合意。同时,上诉人自称其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徐汇区,却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院难以采信。故原审法院即本案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孙 斌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宁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