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电气配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银川电气配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新彩阳机电公司,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民初17631号
原告:银川电气配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德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彩阳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区。
法定代表人:陆剑秋,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电气配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彩阳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银川电气配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银川电气配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川电气配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738元,减半收取4869元,由原告银川电气配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打印:**校对:**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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