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电气配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终11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银川电气配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德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何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梅,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航天西诺美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李兆忠,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知原,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嘉男,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银川电气配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航天西诺美灵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1民初2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灞桥人民法院(2019)陕0111民初28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60元(银川电气配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退还上诉人银川电气配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马 延 萍
审 判 员 田 丽 娟
审 判 员 马 志 超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美 宏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