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21民初4092号
原告浙江中智鲸工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川电气配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陕西海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乐清市富泰电气有限公司、台州双井卫浴制造有限公司、江西三江精密针车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智鲸工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中智鲸工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剑锋
代理书记员 林铭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