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22民初5800号
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电气配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大学文化,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大学文化,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案由:劳动争议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10月27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原告**撤诉。
裁定结果:裁定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祁 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金 路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