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鑫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阿拉善盟鑫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阿拉善盟聚诚源砂石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921民初374号
原告:阿拉善盟鑫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系阿拉善盟鑫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
被告:阿拉善盟聚诚源砂石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阿拉善盟鑫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阿拉善盟聚诚源砂石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阿拉善盟鑫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拉善盟鑫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拉善盟鑫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9元,原告阿拉善盟鑫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现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