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皋亚钢结构有限公司

南通皋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南通市腾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12民初3919号之一
原告:南通皋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白蒲镇塘堡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保亚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炎卿,如皋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市腾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申港豪园福寿西路2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军,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军,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皋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腾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0日申请追加***为本案被告,本院经审查,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追加***为本案被告。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通皋亚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皋亚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皋亚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397元,保全费1720元,由原告南通皋亚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