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682执5688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皋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保亚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皋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皋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张祖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成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陈百元,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成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百元,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添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陈峰,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百元,男,1965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陈峰,男,1989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申请执行人南通皋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皋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重庆成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重庆成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重庆添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陈百元、陈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7日作出的(2018)苏0682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江苏皋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给付南通皋亚钢结构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3841800元。江苏皋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给付南通皋亚钢结构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以3841800元为本金,从2017年9月1日起按年息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上述一至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重庆成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重庆成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重庆添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陈百元、陈峰对上述一、二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44095元,由江苏皋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南通皋亚钢结构有限公司先行垫付,江苏皋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重庆成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重庆成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重庆添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陈百元、陈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一并向南通皋亚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因被执行人江苏皋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重庆成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重庆成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重庆添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陈百元、陈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通皋亚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由程存存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38418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4095元,执行费52774元(未预交)。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能送达,后公告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存款,且分散于多个银行,无有价证券,亦未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
3、于2019年8月16日委托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代为查封被执行人重庆添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车牌号为渝AD115**东风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19年8月16日至2021年8月15日止)。但因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4、于2019年1月15日冻结并扣留被执行人江苏皋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在如皋市××镇人民政府全部租金收入,因提取条件尚未成熟,暂无法提取。
5、2019年8月8日,申请执行人南通皋亚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反映已与被执行人江苏皋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重庆成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重庆成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重庆添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陈百元、陈峰达成和解协议:以提取被执行人江苏皋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在如皋市××镇人民政府全部租金收入解决本案。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南通皋亚钢结构有限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江苏皋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重庆成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重庆成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重庆添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陈百元、陈峰未向本院申报了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经委托查封的车辆因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及已经扣留的被执行人江苏皋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在如皋市××镇人民政府全部租金收入待提取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南通皋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皋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重庆成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重庆成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重庆添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陈百元、陈峰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分期履行期限较长,近期尚不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682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君
审判员 汤雪飞
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