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21民初369号
原告:南通木臣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曲塘镇东联大道13号。
法定代表人:林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铭,海安市曲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莲,该公司行政总监。
被告:南通皋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白蒲镇塘堡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保亚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国林,如皋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海安县胜达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五坝村17组。
法定代表人:陈必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海安县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中城街道(原海安镇)江海东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刘仁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忠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尤正海,江苏海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原告南通木臣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安县胜达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南通皋亚钢结构有限公司、海安县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通木臣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安县胜达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木臣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木臣家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安县胜达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小平
人民陪审员 吴达华
人民陪审员 朱其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 助理 孙**
书 记 员 丁 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