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皋亚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南通皋亚钢结构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8094号之一
原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跃龙南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茅彩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介辉,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皋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白蒲镇塘堡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保亚军。
原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皋亚钢结构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296元,保全费1617元,合计39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永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高 慧
书 记 员 陈奕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