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2民初943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0月11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地矿抚顺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绥化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地矿抚顺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该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故本院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王 翼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