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国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国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万可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冠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知民初1390号
原告:郑州国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孵化楼**。
法定代表人:牛明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婷,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万可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北欧假日****div>
法定代表人:罗永剑。
被告:河南冠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大学南路**珍景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薛国通。
原告郑州国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万可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冠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郑州国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州国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国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郑州国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龚 磊
审判员 董小斐
审判员 薛永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丁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