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02民初3601号
原告:济南谨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河南豫辉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济南谨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豫辉家具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济南谨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济南谨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谨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谨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